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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提出,草案三审稿规定的失权制度对股东权利影响较大,建议明确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对此,修订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对此,修订草案四审稿作出修改: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5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增加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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